2021年7月29日,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,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广州爱驰公司")起诉拉尔夫劳伦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拉尔夫劳伦公司”)、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赛特百货”)和北京华联(SKP)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其第18类“POLO”、“POLO GOLF”和第25类“POLO”商标纠纷权一案,拉尔夫劳伦公司在背包类和配饰类商品上使用“POLO”“POLO RALPH LAUREN”标识的行为,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,并未侵犯爱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。 因此,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、驳回了爱驰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2018年9月,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认定,拉尔夫劳伦公司的背包和配饰类商品使用“POLO”等标识侵犯了广州爱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,并判决赔偿广州爱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00万元。 一审判决曾引发业内热议,不少人认为是“ ...